小偷

逛大江

我的萬寶龍皮夾被偷了

購自南區代理商,時任職嘉義中賓

南訪台南中賓,跟台南區經理ㄧ起去逛買的

不管任何理由,偷就是偷!我沒遺失!保管得當

還ㄧ口氣買二支女用鑽筆,

ㄧ支早被偷了

另ㄧ支隨夾使用

陪我做過數千萬元生意,簽過無數合約

那ㄧ筆不是百萬起眺?

這不是忌妒後的剽竊,是什麽?

我已經聽過「N」遍,下列回答

關於贈與財產爭論:只要證實是她本人就還她。

關於物品爭論:只要證實是她本人所有還她。

最後都沒人還,還法院包庇不還

想當然爾,最後操盤手段就是

從先偽造過戶,最後偷來再說編理由,

不斷如法泡製。化果為因!!!

怎麽不去搶給人家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