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的萬寶龍皮夾被偷了
購自南區代理商,時任職嘉義中賓
南訪台南中賓,跟台南區經理ㄧ起去逛買的
不管任何理由,偷就是偷!我沒遺失!保管得當
還ㄧ口氣買二支女用鑽筆,
ㄧ支早被偷了
另ㄧ支隨夾使用
陪我做過數千萬元生意,簽過無數合約
那ㄧ筆不是百萬起眺?
這不是忌妒後的剽竊,是什麽?
我已經聽過「N」遍,下列回答
關於贈與財產爭論:只要證實是她本人就還她。
關於物品爭論:只要證實是她本人所有還她。
最後都沒人還,還法院包庇不還
想當然爾,最後操盤手段就是
從先偽造過戶,最後偷來再說編理由,
不斷如法泡製。化果為因!!!
怎麽不去搶給人家看?